《新华词典》将查封一词解释为:“〔查封〕依照法定手续对应该没收或作其他处理的财产等,查核之后就地封存,禁止动用。“在法律界,大家公认的查封定义为:查封,是指人民法院用封条就地封存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准任何人转移或处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以上解释和定义,可知查封有如下明显特征:
l、查封直接涉及的标的物必须是财产实物本身,而不是财产的有关产权证照、档案资料等。
2.查封就地进行,不转移财产的存放场所,这与扣押有明显的区别,扣押,是指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申请执行人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3、查封采用的形式是用封条封存,而且封条必须粘附在被查封财产实物上,防止财产转移、隐匿。
4.查封一般无需其他单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时,被申请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申请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对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申请执行人一份。被申请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执行员可以指定被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申请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通过上面的分析得出结论: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中的协助执行不应有房地产查封。其理由至少有三:其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中的协助执行直接涉及的标的物不是财产实物本身,而是房地产的有关房地产权属证书、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等;其二,房地产属不动产,被申请执行人无法转移房地产的所在地,也无法隐匿,所以根本不须要对房地产用封条加以封存。其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中的协助执行,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限制房地产权属。处置房地产权利等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而查封一般无需其他单位协助执行。主要依靠法律约束,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自行执行。